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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专利权的主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28 08:59:37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具体参加特定的专利权法律关系并享有专利权的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自然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认定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2.专利申请人是指有资格就发明创造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或者是已经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

  (1)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2)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发明创造的受让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继承人,都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

  (3)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凡是不能被证明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2.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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