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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理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3/06 19:18:19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理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在竞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这里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行为的反道德性。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交易原则和商业道德。

  3.后果的危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后果主要表现在侵犯竞争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市场机制和市场秩序。此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还败坏了社会风气。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规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

监督检查与行政责任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不同的不正当行为和情节,给予违法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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