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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契税征税对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2/04 10:54:02 字体:

  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学习注会有帮助。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但是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四)房屋赠与(非公益性赠与需交土地增值税)。

  (五)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应交土地增值税,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不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变更,是判断契税征与不征的关键,变更的原因:买卖、赠送、投资、交换、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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