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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契税的税收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2/04 11:01:23 字体:

  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学习注会有帮助。

  一、一般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二、特殊税收优惠

  (一)企业改组改制契税优惠  

分类 

具体行为 

优惠政策 

企业公司制改造时承受的土地、房屋 企业整体改建 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改建 免征契税
条件: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 
事业单位改制 投资主体未改变 免征契税 
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安置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与原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企业注销、破产 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 免征契税 
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减半征收契税(安置30%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用工合同)
免征契税(安置全部职工) 
企业股权重组 不征收契税 
企业合并新设企业承受原有土地房屋 免征契税 
企业分立新设企业承受原有土地房屋 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
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
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
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企业出售 减半征收契税(安置30%以上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用工合同)
免征契税(安置全部职工) 
债转股 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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