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12月18日开始
注册税务师考试网上辅导课程 |
报名时间:2009年12月18日10:00至2010年2月5日17:00截止(24小时开通)。
报名网址:深圳市考试院网站(网址:http://www.testcenter.gov.cn)
准考证:考试前的7-15天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
考务费:按每人每科65元收取。
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深人考函〔2009〕6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74号),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10年6月18、19、20日举行。为做好我市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均须在网上完成下述整个报名流程,不采取考前现场交表、交费和报名确认方式,实行考试后对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审核的办法。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09年12月18日10:00至2010年2月5日17:00截止(24小时开通)。自2010年2月5日17:00起,将关闭报名网关,不再办理补报名手续。
(二)报名流程
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网址:http://www.testcenter.gov.cn)→点击“网上报名(http://new.testcenter.gov.cn/webregister/default.aspx)”栏目→选择《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到用户登录界面→点击“考生报名”→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后点击“进入报名”→阅读“报名须知”、“诚信承诺书”→点击“下一步 ”及“同意”后进入→必须按要求用简体字详细填完报名信息→点击“提交”后记下报名序号→按要求上传相片→点击“在线支付”进行付费(具体支付方式按网上提示进行操作)→网上支付一经确认支付成功即完成报名确认。
(三)报考条件见附件。
二、考试日期、时间及科目
日 期 | 时 间 | 科 目 |
6月18日 | 下午2:00-4:30 | 财务与会计 |
6月19日 | 上午 9:00-11:30 | 税法(一) |
下午2:00-4:30 | 税法(二) | |
6月20日 | 上午9:00-11:30 | 税收相关法律 |
下午2:00-4:30 | 税务代理实务 |
三、考试方式
(一)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只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即当年)内通过2个科目为合格(成绩不予滚动)。
(二)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4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填涂作答。《税务代理实务》科目试卷为主观题,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考生务必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请各考生务必注意: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
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
3、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四)除《税收相关法律》科目外,其余4 个科目考试用的草稿纸统一由考场配发,考后收回。
四、准考证的获取
网上报名成功的人员不需前往市考试院领取准考证。必须在考试前的7—15天内登录市考试院网址(http://www.testcenter.gov.cn),考生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并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赴考(二证缺一不可)。否则,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五、其它事项
(一)具体考务工作由市考试院负责。
(二)收费:根据粤价函〔2001〕237号文,考务费按每科65元收取。
(三)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执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四)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者,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学历(位)证、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列明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及年限)原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验证证明(深圳市学历验证地址:深圳市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6楼西文凭验证室),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供免试条件中指定的材料(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在指定的时间到市考试院审核发证窗口办理报考资格审核手续。不符合报考资格者,考试成绩无效,不给予发放合格证书,后果完全由考生自己负责;符合报考资格者,由市考试院颁发《执业资格证书》。领证时间、地点及领证手续可登录市考试院网站查询。
(五)考试用书征订
考试大纲、指定教材的征订和注册均由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有关事宜请登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首页查询。联系电话:0755-83878567。
附件: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港澳居民),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报考级别为“考5科”)考试:
1、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二)可免考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2科”)人员的条件:
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考《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需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号)精神,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四科”)。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相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的规定,其成绩管理为两年滚动。
三、报考条件的有关说明
(一)“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
(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三)“非经济类、法学类”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四)“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
(五)“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
(六)“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七)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港、澳居民身份证。
(八)符合报考条件的台湾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