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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
特征:
(1)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是财产所有权与价金互为对价的合同;
(3)是诺成、双务和有偿合同。
所有权保留、交付时间、风险转移、孳息归属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二)供电合同
特征:
(1)标的是国家干预、控制的人们生活必需品;
(2)供电方一般是国有企业,消费方为一般消费者或法人单位;
(3)合同标的总量在合同中一般不作规定。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赠与合同
特征:
(1)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一般为无偿、单务合同;
(3)应由赠与人与受赠人共为意思表示,如受赠人不接受赠与,便不能产生赠与合同;
(4)原则上属于实践性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四)借款合同
特征:
(1)标的具有特定性;
(2)是双务合同;
(3)是要式合同(有一定的法律形式)。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五)租赁合同
特征:
(1)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2)转移的是租赁物的用益权;
(3)具有期限性和连续性;
(4)标的物为特定的非消耗物。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六)融资租赁合同
特征:
(1)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买卖和租赁;(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租赁物由承租人选择,出租人购买)
(2)标的在租赁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
(3)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通常购买或取得租赁物;
(4)租金一般高于传统租赁。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七)承揽合同
特征:
(1)是双务、诺成、有偿合同;
(2)合同的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
(3)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并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八)建设工程合同
特征:标的数额大;承包人必须是法人;有严格的计划性。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九)运输合同
特征:
(1)双务、有偿合同;
(2)大部分运输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3)大部分运输合同是格式合同。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十)保管合同
特征是:
(1)是实践性合同;
(2)是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
(3)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4)保管物是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仓储合同
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2)仓储物应当是动产;
(3)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4)存货人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十二)委托合同
特征:
(1)为诺成、双务合同;
(2)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3)合同标的是劳务或服务;
(4)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委托人应亲自办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十三)行纪合同
特征:
(1)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
(2)行纪人具有限定性。
(十四)居间合同
特征:
(1)是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2)为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
(3)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
(4)是独立的有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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