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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情况下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税务规章的解释。
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3)税务规章的适用。税务规章的适用规则包括:一是税务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二是税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都作出过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三是税务规章一般不应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4)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
①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就不再适用;认为应当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税务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5)税务规章的监督。
①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税务规章。
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税务规章可以“参照”适用,但对不适当的税务规章不能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但有权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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