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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协议。保证人不是原来的债务人,而是第三人。保证人应该具有代偿能力。
1.我国法律规定不能做保证人的有:
(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2)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法人的职能部门;
(4)分支机构,但有例外。
2.保证的特征:
①从属性;②补充性;③独立性。
(二)保证的一般规定
1.保证的形式。
法律规定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保证合同不是保证。
2.保证的分类
3.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保证期间保证合同应明确规定。
(2)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5.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二、抵押权
(一)抵押的意义和特征
(二)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为法定的要式合同。
(三)抵押财产的范围(重点)
(四)抵押登记
(五)抵押权的效力
(六)抵押权的消灭
(七)特殊抵押
1.最高额抵押;
2.共同抵押;
3.财团抵押,包括浮动式财团抵押和固定式财团抵押两种形式。
三、质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特定动产或权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一)动产质权
(二)权利质权
四、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意义和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1.须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的发生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二)留置权的效力
(三)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债权消灭;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物灭失;债务人另行提出担保。
五、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和特征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于合同成立后在合同未履行以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款项。当事人双方设立定金的行为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是从合同,旨在确保主合同的履行。
(二)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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