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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1.《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法人。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2.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概括公平清偿的程序。其特征是:(1)破产是一种法定偿债手段。(2)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前提。(3)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4)破产是一种法定程序。
3.破产原因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1.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务人提出申请
(2)债权人提出申请
(3)清算人提出申请
2.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的提交
(1)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2)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破产申请的撤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三、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概述
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法院指定,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是管理破产财产的人,它由法院指定,对法院负责。
(二)管理人的种类及任职条件
1.管理人的种类
2.管理人的任职条件
(三)管理人的确定、更换
(四)管理人的职责及报酬
1.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被指定后,要依法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具体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整理、变价、分配等工作。
2.管理人的报酬
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确定。管理人的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计入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四、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
1.破产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对破产企业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程序,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2.债权申报范围
3.债权申报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补充申报
(二)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
(三)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四)破产清算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作出判定,并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一种司法裁定行为。
2.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而就破产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称谓)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3.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4.破产程序终结
五、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
(一)重整程序
1.重整
2.重整申请
3.重整期间
4.重整计划
5.重整程序终止
(二)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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