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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税罪
(一)逃避缴纳税款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逃避缴纳税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逃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不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独立构成本罪主体,但可成为本罪的共犯。
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二)逃税罪的处罚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构成逃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抗税罪
(一)抗税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妨害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活动,而且侵犯了依法执行征税工作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包括:(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3.主体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抗税罪的处罚
如果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一个行为即构成了抗税罪,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行为特征,应按照刑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即应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一)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欠缴税款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有欠税事实的存在;(2)行为人为了不缴纳欠缴的税款;(3)行为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到其欠缴的税款;(4)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灾缴税款数额必须在一万元以上。
3.主体是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处罚
犯逃避追缴欠税罪,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国家出口退税制度,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非纳税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且单位不限于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又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罚
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按盗窃罪处罚。使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犯罪对象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明知自己所持有的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仍然出售,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且具有营利目的。
(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
1.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犯罪对象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法出售,或者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人员,违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行为。
3.主体是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特征
(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
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特征
(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构成特征
(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处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的构成特征
(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十二、非法出售发票罪
(一)非法出售发票罪的构成
(二)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处罚
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非法出售发票罪的规定处罚。
十三、虚开发票罪
(一)虚开发票罪的构成
(二)虚开发票罪的处罚
十四、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构成
1.客体是国家对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达到营利目的,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处罚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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