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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1.对许可机关的监督
上级机关有义务监督下级机关的实施许可的活动。下级如果有严重过错,上级没有监督好,要负领导责任。
2.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二、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1.撤销与注销是不同的行政行为。
(1)撤销:是把权利拿走,是一个实体权利问题(纠正违法行为)针对许可本身的违法;
(2)注销:是手续,是程序问题(许可没有了把它注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4.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
(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违法行为
1.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撤销。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许可,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
(二)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
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行为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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