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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收相关法律》:行政处罚程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08 18:42:11 字体: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环节)。

  (一)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事实清楚;

  (2)有法定依据;

  (3)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上述条件缺损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

  (1)表明身份。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立案

  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时效是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追究时效是6个月,《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追究时效是5年。

  2.调查

  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1)《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海关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发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3.审查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告知和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说明理由或者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法条上不成立行政处罚,法理上属于程序违法)

  6.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其中,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害人。

  (三)听证程序(重点)

  1.听证权告知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2.听证申请的提出

  当事人对符合法定听证种类的行政处罚案件,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至于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3.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提示:听证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

  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

  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行政处罚法》未作专门的具体列举规定。但是有些规章对此作了具体列举规定。如《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5.组织听证会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提出申辩并质证。双方可以辩论。

  6.制作听证笔录

  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据,区别于行政许可听证)。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一)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根据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有:

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因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移送程序的要求

  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简称《规定》)对依法及时移送的时间要求和移送材料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1.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作出报告的时间没有规定),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①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②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③涉案物品清单;④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⑤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5.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二)异议解决

  1.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提示: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2.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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