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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5/12 20:17:36 字体:

  一、法学基础知识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经济法基础知识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法理学、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方面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法的渊源和体系。

  (2)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代理的特征和种类。

  (5)民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6)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7)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8)市场规制法的主要内容。

  (9)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0)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创设权。

  (11)行政复议的范围。

  (12)犯罪构成。

  (13)经济犯罪。

  (14)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2.熟悉的内容

  (1)法律部门划分的基本标准。

  (2)法入的条件和种类。

  (3)代理终止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4)经济法的特征。

  (5)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7)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8)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和管辖。

  (9)行政复议的机关和参加人。

  (10)行政复议的程序。

  (11)刑罚的种类。

  3.了解的内容

  (1)法的特征。

  (2)民法的调整对象。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企业与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等制度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解决企业与公司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判断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债务关系。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人和退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

  (5)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和期限。

  (6)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人行为的特别规定。

  (7)公司成立的日期。

  (8)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担任。

  (9)公司股东滥用法人地位、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责任。

  (10)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1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构成、召集和表决方式。

  (13)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1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18)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

  (1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和议事规则。

  (20)股份转让的禁止、限制情形。

  (21)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条件。

  (2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23)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24)公司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和用途。

  (25)公司清算时财产的分配顺序。

  (2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2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2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韵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2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决议方式。

  (3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3 1)根据有关规定,判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国合作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和方式。

  (32)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33)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

  2.熟悉的内容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2)普通合伙企业韵财产。

  (3)普通合伙企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实施的事务范围。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5)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特别规定。

  (6)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7)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内容。

  (8)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方式。

  (9)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时,股东享有的权利。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文件、账簿的权利以及分取红利的权利。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的方式。

  (1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1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

  (15)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情形。

  (17)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组成和召开。

  (18)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19)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20)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的召开。

  (21)股份转让的方式。

  (22)股东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的条件。

  (23)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期限。

  (2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2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

  (2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27)中外合资经营者转让出资的程序。

  (2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和终止情形。

  (2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30)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和终止情形。

  3.了解的内容

  (1)企业的特征和分类。

  (2)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3)合伙企业的特征。

  (4)普通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条件。

  (5)有限合伙人入伙和退伙的特别规定。

  (6)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7)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8)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

  (9)《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0)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12)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选任和职权。

  (13)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召开和决议。

  (1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

  (1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

  (l6)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的条件和决议方式。

  (17)股份发行的原则和种类。

  (1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9)公司债券的种类。

  (20)公司解散的原因。

  (21)公司发起人以及公司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三、破产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破产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破产申请、受理、宣告、清算等破产制度的掌情况,考核考生解决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破产界限的确定。

  (2)破产案件的管辖。

  (3)判断债权的申报是否合法。

  (4)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开、职权和决议方式。

  (5)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

  (6)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职责。

  (7)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可撤销行为、破产无效行为及影响债务人财产范围的其他情形。

  (8)区别取回权和破产抵销权。

  (9)重整申请的提出及重整期间的效力。

  (10)和解协议的效力。

  (11)破产财产的分配。

  2.熟悉的内容

  (1)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2)破产债务人的义务。

  (3)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4)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力。

  (5)债务人财产的一般界定。

  (6)重整期间及提前终止重整的情形。

  (7)重整计划的制定及执行。

  (8)和解协议达成的条件。

  (9)破产财产的变价。

  (10)破产程序的终结。

  3.了解的内容

  (1)破产的特征。

  (2)破产案件受理后的通知和公告。

  (3)破产管理人的产生及其义务。

  (4)重整计划的批准。

  (5)破产宣告的程序。

  四、物权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物权法律制度的学习,测试考生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解决物权的界定、归属、用益、担保等方面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物权的效力。

  (2)物权保护的措施和方式。

  (3)判断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4)判断所有权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

  (5)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6)判断国家所有权的取得与行使是否合法。

  (7)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确认和期限。

  (8)判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合法。

  (9)担保物权的效力。

  (10)抵押财产的范围。

  (11)判断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是否合法。

  (12)抵押权的效力。

  2.熟悉的内容

  (1)物权的种类。

  (2)物权的原则。

  (3)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要求。

  (4)动产交付的特殊形态。

  (5)判断所有权行使方式是否合法。

  (6)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7)区别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8)判断担保合同的效力。

  (9)判断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和实现是否合法。

  (10)判断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效力。

  3.了解的内容

  (1)物权的特点。

  (2)特殊登记的类型。

  (3)区别征收和征用。

  (4)判断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是否合法。

  (5)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6)相邻关系的种类。

  (7)区别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8)区别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五、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我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立法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判断一项资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2)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3)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的程序。

  (4)判断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是否合法。

  (5)确定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则。

  (6)判断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行为是否合法。

  (7)判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行为是否合法。

  2.熟悉的内容

  (1)国有资产的种类。

  (2)国家出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5)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8)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机制。

  六、土地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土地资源的权属、保护、管理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交易管理、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土地和房地产法律知识解决土地使用租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

  (2)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的基本措施。

  (3)建设用地补偿的费用范围、标准和劳动力安置措施。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5)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6)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7)房地产禁止转让的情形。

  2.熟悉的内容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

  (2)基本农田保护的耕地范围。

  (3)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

  (6)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7)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情形。

  (8)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基本要求。

  (9)房地产开发的基本要求。

  (10)土地产权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情形和基本要求。

  (11)房地产产权登记的基本要求。

  3.了解的内容

  (1)我国土地管理立法的情况。

  (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含义。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

  (4)建设用地的权属关系。

  (5)房地产开发的原则。

  (6)房地产交易的形式。

  (7)房地产转让的形式。

  (8)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基本规定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权属争议及其管理

  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辨析专利权的主体和范围客体。

  (2)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如何确定申请日。

  (4)如何确定优先权日。

  (5)如何确定专利权的期限。

  (6)判断一种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7)判断一种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8)判断一种商标是否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9)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条件。

  (10)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期限。

  (11)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和适用范围。

  (12)区分著作权人的范围。

  (13)区分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14)判断著作权的归属是否合法。

  (15)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2.熟悉的内容

  (1)知识产权的含义和特征。

  (2)辨析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3)判断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是否合法。

  (4)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5)专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6)商标注册的优先权日。

  (7)判断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是否合法。

  (8)判断一种行为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

  (9)著作权使用的限制情形。

  (10)判断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行为是否合法。

  3.了解的内容

  (1)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情况。

  (2)申请专利权的程序。

  (3)专利复审制度。

  (4)专利权的终止情形。

  (5)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和宣告。

  (6)商标的种类。

  (7)商标注册的程序。

  (8)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

  八、证券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证券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交易制度、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证券法律知识解决证券发行和交易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2)明确发行证券时需要聘请保荐人的情形。

  (3)发行新股的条件。

  (4)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5)证券承销的方式。

  (6)判断证券发行失败的情形。

  (7)禁止、限制证券交易的_般情形。

  (8)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9)股份转让的禁止、限制情形。

  (10)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条件。

  (11)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12)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限。

  (13)违法信息披露致使投资人遭受损失时的责任承担。

  (14)判断欺诈客户的行为。

  (15)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16)收购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

  (17)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管理要求。

  (18)证券服务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

  (19)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20)保荐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21)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披露或者报送信息的责任。

  (22)证券公司非法提供融资融券的责任。

  (23)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或者证券的责任。

  2.熟悉的内容

  (1)《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2)证券发行和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

  (3)判断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合法。

  (4)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5)保荐人在证券发行中的责任。

  (6)证券承销的期限。

  (7)证券交易所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8)报送临时报告的情形。

  (9)内幕交易的知情人和内幕信息范围。

  (10)持股比例增减时应当报告、公告的情形。

  (11)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12)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豁免申请。

  (13)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

  (14)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用途。

  (15)证券咨询机构的禁止性行为。

  (16)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合法利益的责任。

  3.了解的内容

  (1)我国证券立法概况。

  (2)设立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报送的文件。

  (3)发行新股应当报送的文件。

  (4)上市协议的含义。

  (5)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6)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7)证券交易所的属性和职能。

  (8)确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的监督措施。

  (9)确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属性、设立条件和职能。

  (10)确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

  (11)确定证券业协会的属性和职能。

  (12)确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

  九、拍卖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拍卖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拍卖当事人、拍卖标的、拍卖程序以及拍卖效力、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拍卖法律知识解决拍卖交易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根据《拍卖法》及相关规定,判断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是否合法。

  (2)拍卖基本程序。

  2.熟悉的内容

  (1)拍卖标的的范围。

  (2)拍卖抵税财物的特别规定。

  3.了解的内容

  (1)拍卖的特征和种类。

  (2)拍卖企业的设立条件。

  (3)委托人、拍卖人的法律责任。

  十、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合同法》总则的考核,测试考生对《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掌握情况爹考核考生运用总则知识解决合同订立、履行和纠纷处理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合同的一般条款。

  (3)合同成立的情形。

  (4)格式条款的基本规定。

  (5)区别无效合同的种类和法律后果。

  (6)区别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种类和法律后果。

  (7)判断合同履行中的三类抗辩权行使是否合法。

  (8)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9)区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方式。

  (10)保证责任的期限。

  (11)判断定金设定的数量和效力是否合法。

  (12)合同转让的基本要求。

  (13)合伺终止的情形。

  (14)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

  (15)合同争议和仲裁的时效。

  2.熟悉的内容、

  (1)合同的特征。

  (2)合同与债的关系。

  (3)合同立法的概况。

  (4)《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5)合同订立的形式。

  (6)合同订立的方式。

  (7)缔约过失责任。

  (8)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9)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10)合同的代为履行、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规则。

  (11)担任保证人的条件。

  (12)判断合同的变更是否合法。

  (13)违约责任的构成。

  (14)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3.了解的内容

  (1)合同履行的原则。

  (2)保证责任的范围。

  十一、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一) 考试目的

  通过对《合同法》分则的考核,测试考生对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基本规定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合同法》,分则的知识解决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解决等方面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判断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是否合法。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3)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借款合同的形式。

  (5)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2.熟悉的内容

  (1)买卖合同的特征。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

  (3)买卖合同的解除。

  (4)一借款合同的特征。

  (5)委托合同的特征。

  (6)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7)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8)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3.了解的内容

  (1)委托合同的条款。

  (2)租赁合同的特征。

  (3)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4)确定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l 0类合同的特征以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十二、支付结算和票据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支付结算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支付结算和票据法的基本制度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依据这些法律知识解决经济生活中涉及的支付结算与票据运用及其管理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支付结算的原则。

  (2)银行卡业务规则。

  (3)汇兑的规则。

  (4)信用证结算办法。

  (5)票据法的特征。

  (6)票据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7)票据基础关系的种类。

  (8)票据行为的特征。

  (9)票据权利的种类。

  (10)票据权利的取得和转让。

  (11)票据抗辩的种类。

  (12)票据抗辩的限制及其例外。

  (13)汇票的出票规则。

  (14)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和规则。

  (15)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2.熟悉的内容

  (1)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

  (2)托收承付的条件和规则。

  (3)委托收款的规则。

  (4)银行卡风险管理的规则。

  (5)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6)票据行为的代理。

  (7)票据伪造、变造、丧失的相应责任。

  (8)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时效。

  (9)汇票背书、承兑、付款的规则。

  (10)本票的必要记载事项和付款期限。

  (11)支票签发的禁止性规则。

  (12)支票付款的规则。

  3.了解的内容

  (1)支付结算的种类。

  (2)银行卡的种类。

  (3)银行卡业务审批、计息和收费标准。

  (4)汇兑的种类。

  (5)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6)委托收款的适用范围。

  (7)信用证结算过程。

  (8)票据的特征。

  (9)票据的作用。

  (10)汇票保证的规则。

  十三、税收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税法》的基本知识以及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方面立法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税收法律知识解决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征收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流转税的特征和种类。

  (2)所得税的特征和种类。

  (3)税法的构成要素。

  (4)确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5)增值税的纳税人和税率。

  (6)增值税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含义和范围。

  (7)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8)判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合法。

  (9)消费税的税目和计税方法。

  (10)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11)营业税的起征点和减免税。

  (1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

  (13)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14)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15)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税率。

  (16)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7)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18)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和减免税政策。

  (19)区别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0)税款执行顺序。

  (21)区别税款征收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22)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

  (23)计算税款征收的滞纳金。

  (24)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的法律责任。

  (25)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

  2.熟悉的内容

  (1)税收的分类。

  (2)税法的特征。

  (3)税收法律关系。

  (4)我国税收立法的情况。

  (5)增值税的特征。

  (6)增值税的减免税项目。

  (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

  (8)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率和计税依据。

  (9)营业税的纳税人租扣缴义务人。

  (10) 计算营业税应纳税额。

  (11) 企业所得税的特尉纳税调整台

  (12)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和地点。

  (13)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14)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减免税政策。

  (15)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16)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的种类。

  (17) 税务管理的内容。

  (18) 应纳税款的核定情形和方法。

  (19)税款征收的方法。

  (20)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3.了解的内容

  (1)税收的特征。

  (2)我国税收体系。

  (3)增值税的类型。

  (4)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5)消费税的概念和特征。

  (6)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减免税。

  (7)营业税的特征。

  (8)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9)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10)财产税的种类。

  (1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2)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13)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四、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资产评估机构、人员、业务以及管理等相关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基本立法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在资产评估执业过程中对相关立法的遵守意识和运用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资产评估管理体制。

  (2)区分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

  (3)判断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法。

  (4)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5)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6)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具备的执业素质。

  (7)判断一项业务是否属于必须实施资产评估的业务。

  2.熟悉的内容

  (1)判断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是否合法。

  (2)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

  (3)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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