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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1)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整理 编辑: 2011/08/24 11:41:20 字体:
  2011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专业学习资料:

  一、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

  考试内容: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2、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3、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

  4、第二审程序

  5、审判监督程序

  6、督促程序

  7、公示催告程序

  8、执行程序

  要点: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1991年4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该法于2007 年10月28日修订、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释。

  3、国家审判机关及其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

  (1)国家审判机关——法院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均设立了审理民事纠纷的审判庭,受理民事纠纷案件。

  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也受理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

  (2)国家审判机关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条文的规定,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

  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4、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

  (1)管辖的定义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案件审理权的一项制度。

  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2)分类

  ① 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重大的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该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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