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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银行从业考试复习指导:不良贷款管理(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5/13 10:30:09 字体:

  第三节 重组

  贷款重组,从广义上来说,就是债务重组。根据债权银行在重组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将债务重组划分为三类:自主型、行政型和司法型债务重组。自主型重组完全由借款企业和债权银行协商决定。行政型贷款重组,主要是指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配合政府的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的债务调整,包括变更债务人、豁免利息、延长还款期限以及实施债转股。司法型债务重组,主要指在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和解与整顿程序中,以及国外的破产重整程序中,在法院主导下债权人对债务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重组的概念和条件

  1.概念

  贷款重组是指借款企业由于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还款困难,银行在充分评估贷款风险并与借款企业协商的基础上,修改或重新制定贷款偿还方案,调整贷款合同条款,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的行为。

  2.条件

  总的来说,办理贷款重组的条件是:有利于银行贷款资产风险度的下降及促进现金回收,减少经济损失。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同时其他贷款条件没有因此明显恶化的,可考虑办理债务重组:

  ①通过债务重组,借款企业能够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偿债能力;

  ②通过债务重组,能够弥补贷款法律手续方面的重大缺陷;

  ③通过债务重组,能够追加或者完善担保条件;

  ④通过债务重组,能够使银行债务先行得到部分偿还;

  ⑤通过债务重组,可以在其他方面减少银行风险。

  二、贷款重组的方式

  目前商业银行的贷款重组方式主要有五种,即变更担保条件、调整还款期限、调整利率、借款企业变更、减免贷款利息。但在实务中,贷款重组可以有多种方式,各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1.变更担保条件

  例如,将抵押或质押转换为保证;将保证转换为抵押或质押,或变更保证人;直接减轻或免除保证人的责任。银行同意变更担保的前提,通常都是担保条件的明显改善或担保人尽其所能替借款企业偿还一部分或全部银行贷款。

  2.调整还款期限

  主要根据企业偿债能力制定合理的还款期限,从而有利于鼓励企业增强还款意愿。延长还款期限要注意遵守银行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

  3.调整利率

  主要将逾期利率调整为相应档次的正常利率或下浮,从而减轻企业的付息成本。调低利率也要遵守人民银行和各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规定。

  4.借款企业变更

  主要是借款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情形时,银行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债务转移到第三方。在变更借款企业时,要防止借款企业利用分立、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等手段逃废银行债务。

  5.减免贷款利息

  根据现行规定,银行可以自主免除符合下列条件的表外欠息:借款企业信用评级在BBB级以下(含BBB级);贷款本金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减免表外息要严格遵守财政部和银监会的相关要求。

  除了上述列举的方式之外,重组贷款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其他方式。但贷款重组时,债权银行通常不向借款企业增加贷款。此外,以往比较普遍的“借新还旧”和“还旧借新”,从严格意义上说,均不属于贷款重组,只不过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重组贷款的目的。

  三、司法性贷款重组

  1.破产重整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均有比较成熟的破产重整制度。所谓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务人、债务人股东或债权人等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在法院主导下,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协商,调整债务偿还安排,尽量挽救债务人,避免债务人破产以后对债权人、股东和雇员等人,尤其是对债务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这类债务重组主要是为了避免债务人立即破产,而且一旦重组失败以后债务人通常都会转入破产程序,因此这类重组被称为破产重整。

  法院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以后,其他强制执行程序,包括对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程序,都应立即停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共同协商债务偿还安排。根据债权性质(例如有无担保),债权人往往被划分成不同的债权人组别。当债权人内部发生无法调和的争议,或者债权人无法与债务人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会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裁决。

  2.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和解与整顿程序

  所谓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三个月内,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案达成一致,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

  所谓整顿,是指债务人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生效后,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并采取措施,力求使濒临破产的企业复苏并能够执行和解协议的制度。各国破产法虽都有和解制度,但把和解与整顿结合起来,则为我国所独创。

  现行《企业破产法》和解与整顿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和解与整顿融为一体,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整顿是和解成立的结果,没有和解协议生效,就没有整顿程序;

  第二,和解与整顿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和解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部分,而整顿程序只有在破产程序中止之后才能开始;

  第三,和解与整顿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和主持,带有立法之时的时代特征,不符合今天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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