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1银行从业考试复习指导:不良贷款管理(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5/13 10:26:42 字体:

  三、依法清收

  采取常规清收的手段无效以后,要采取依法收贷的措施。依法收贷的步骤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胜诉后债务人自动履行的,则无需申请强制执行。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债权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于借贷关系清楚的案件,债权银行也可以不经起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于扭亏无望、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可考虑申请其破产。

  1.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判决。银行如果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财产保全

  银行在依法收贷的纠纷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两方面作用:一是防止债务人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保障日后执行顺利进行;二是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影响债务人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迫使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但是,申请财产保全也应谨慎,因为一旦申请错误,银行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为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分为两种: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债权银行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因而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可能因债务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债权银行的申请裁定或者在必要时不经申请自行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借款企业对于债务本身并无争议,而仅仅由于支付能力不足而未能及时归还的贷款,申请支付令可达到与起诉同样的效果,但申请支付令所需费用和时间远比起诉少。

  4.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下列法律文书,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人拒绝履行的,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一,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其一,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其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此外,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银行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应当及时进行。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修订为两年。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内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5.申请债务人破产

  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且经营亏损的趋势无法逆转时,应当果断申请对债务人实施破产。尤其对于有多个债权人的企业,如果其他债权人已经抢先采取了法律行动,例如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或者债务人开始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转移财产,此时债权银行应当考虑申请债务人破产,从而达到终止其他强制执行程序、避免债务人非法转移资产的目的。

  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有关法律规定并不相同。《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例题】现金清收准备主要包括( )

  A.资产保全

  B.债权维护

  C.财产清查

  D.常规清收

  【答案】ABC

  【例题】在依法清收阶段,银行做法正确的是( )

  A.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C.对于借贷关系清楚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D.对于扭亏无望、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可申请其破产

  【答案】ABCD

相关资讯

免费资料下载

  • 思维导图
  • 学习计划
  • 银行从业
    高频考点
  • 报考指南
  • 科目特点、备考建议
  • 习题精选
一键领取全部资料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

报考小助理

扫码关注
获取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