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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相关知识》预习:税收征收管理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20 11:06:24 字体:

第四部分
第五章 税法

  知识点三、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

  (1)开业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3)注销税务登记: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办理。(先税务后工商)

  2.账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日内设置账簿。

  (2)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账簿、记账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

  3. 发票管理: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保管5年。

  4.纳税申报管理:减免税期间仍然需要纳税申报。

  (二)税款征收

  1.税收滞纳金: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核定应纳税额

  3.税款征收保障措施

税收保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1)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总结:逃避→责令限期缴纳→明显的转移、隐匿→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批准后保全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4.税收优先制度——三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5.代位权、撤销权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代位权)

  (2)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撤销权)

  (3)无偿转让财产。(撤销权)

  (三)税务检查

  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查核存款账户权。

  ▲注意:

  1.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

  2.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3.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四)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行为:2000以下,严重的2000-10000元(税务登记证:2000-10000元,严重的1万-5万)

  2.偷税:50%-5倍,骗税、抗税: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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