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假设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全部为加工贸易出口,出口货物征税率和退税率分别为17%和15%,2002年1月开始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按取得退税机关审批的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请汇总审批表》核算免抵退税,有关财务资料和发生的的业务如下:
1.2002年1月外购货物500万元验收入库,取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折合人民币200万元验收入库;无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2.2002年1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销售收入折合人民币300万元(FOB,忽略佣金,下同);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工缴费收入折合人民币50万元;
3.2002年2月15日,收到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份,注明按购进法批准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20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万元,“免抵退税额抵减额”30万元;2002年2月,未发生其他涉税业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月作相关会计核算分录,并进行2002年1、2月份“免、抵、退”税计算。
参考答案:
1.2002年1月
(1)购进货物的处理
借:原材料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5850000
借:原材料——进口某材料 2000000
贷:应付外汇账款(银行存款) 2000000
(2)内销货物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117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3)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的处理
借:应收外汇账款(银行存款) 5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进料加工贸易出号口 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