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殊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特殊销售行为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1)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计提的增值税款,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2)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5)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6)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办理。
(7)企业购入货物发生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二)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1)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2)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3)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三)对若干特殊销售行为税收及会计处理的举例
(1)某企业将应纳消费税的产品(消费税从价定率计征、税率为10%)10000件用于对联营企业投资入股,该项产品的销售价格(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在75元—80元之间浮动,投资当月企业平均销价78元,最高80元,经投资方和受投资方双方商定按75元计价,合计价款75万元,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为:
增值税按同期平均售价78元计算,应纳增值税:780000×17%=132600(元)
借:长期投资 912600
贷:销售收入 7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纳税人用于投资入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故其销售价格应按80元计算。应纳消费税:80×10000×10%=80000(元)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80000
注:以下各例,凡属企业自产的应纳消费税产品,均按上例计算交纳消费税,不再赘述。
(2)某联营企业将购进货物(或购进原材料)作为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的股息和利润,双方按协商价格计算价款560000元,但企业当月和上月均无同类产品销售,经查找前两个月的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据以计算价款为600000元,应纳增值税:
600000×17% =102000(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利润 702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600000
应付税金—应付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
(3)企业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要从货物来源上区别两种情况:
例1:某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一批发给职工作福利消费,该批产品按销售价计算的价款为100000元,其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117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例2:某企业将外购货物发给职工作福利,该批货物按进价计算的货款为1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00元,其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117000
贷:产成品(商业企业为“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0
(4)企业将货物用于无偿赠送他人,则要从赠送性质上区别。
例1:某企业以自产、委托加或购进的货物一批通过国家规定的机构无偿给贫困地区作为公益救济性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交纳增值税。该批货物按本月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计算,价款共为20万元。应纳增值税:200000×17%=34000(元),
其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234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对这笔捐赠额,按规定可以连同其他公益救济性和对文化事业的捐赠一并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扣除。超过3%的部分应作纳税调整,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
例2:某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未通过国家规定的机构自行捐赠或无偿馈赠他人,该批货物按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的价款为15万元。应纳增值税:150000×17%=25500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利润 175500
贷:销售收入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对这类无偿捐赠,在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企业(或其他单位)将不动产房屋无偿赠与他人,该房屋工程成本为50万元。由于该企业很长时间未发生销售同类建筑物的业务,因而没有参照价格。按规定应依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营业税:工程成本500000×(1+成本利润10%)÷(1-营业税率3%)×建筑业营业税率3%=18092.78(元)。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17010.31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7010.31
还要说明的是:一、以上各类特殊销售行为(包括税收法规已列举而本文未举例的)凡须计算交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都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本文为简略起见,均省略未述;二、凡属用自产的产品进行的特殊销售行为,应按企业所得税列举的项目,按销售价格扣除成本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经营税金及附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凡未作销售收入处理的均须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出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