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批发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物资采购”、“库存商品”和“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账户。按现行税法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商品,进项税额实行付款抵扣制,即只有付款或开出并承兑商业汇票后,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为了正确确认每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可增设“待扣税金——增值税”账户。
工业品购进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一、同城商品购进
批发商业企业向本地生产企业或商业企业购进商品,分提货制和送货制两种购货方式,一般采用支票、商业汇票、现金结算方式。货款结算时,按购买价格,借记“物资采购”,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购买价格与增值税之和,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商品验收入库时,借记“库存商品”,贷记“物资采购”或“在途商品”。
[例]某批发企业从本市服装厂购进女衬衣1000件,88元/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8000元,税额14960元(88000×17%),以转账支票付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支付款时:
借:物资采购——某服装厂 8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960
贷:银行存款 102960
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衬衣 88000
贷:物资采购——某服装厂 88000
二、异地商品采购
批发企业向外地供货单位购进商品,一般采用发货制方式,货款通常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由于商品发运与货款结算完成时间不一致,往往形成“货到单未到”或“单到货未到”的情况。所以,会计核算一般分为两步:接收商品和结算货款。
在“单到货未到”的情况下,购货单位收到银行转来的供货单位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发货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审核无误后,在规定承付时间内办理货款结算,应借记“物资采购”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商品验收入库,财会部门根据仓库转来的“收货单”,应借记“库存商品”,贷记“物资采购”。
[例]某商业企业向外地某自行车厂购入自行车400辆,400元/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60000元,税额27200元(400×400×17%),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单货俱到。作会计分录如下:
承付货款时:
借:物资采购——××自行车厂 1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0
贷:银行存款 187200
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自行车 160000
贷:物资采购——××自行车厂 160000
在“货到单未到”的情况下,平时先不记账。若到月终结算时,凭证仍未到达,按暂估的进货原价入账,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付账款”;下月初再作相同的会计分录用红字冲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