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承上例,若货先到,而有关单据月终尚未到达。作会计分录如下:
月终,每辆自行车按350元估价入账:
借:库存商品——自行车 140000
贷:应付账款——××自行车厂 140000
下月初再用红字冲回:
借:库存商品——自行车 140000(红字)
贷:应付账款——××自行车厂 140000(红字)
当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到达,并已承付货款,作会计分录同上例。
税款抵扣制,即只有付款或开出并承兑商业汇票后,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为了正确确认每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可增设“待扣税金——增值税”账户。
若进货时已收到发票,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不能付款,在核算时,既要如实反映应付账款的金额,又不能将未付款的进项税额列入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可增设“待扣税金——增值税”或“待抵扣进项税额”账户。也可以利用“待摊费用”账户核算暂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某商业批发企业购进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税额1700元(10000×17%),两个月后付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商品购入时:
借:物资采购 10000
待抵扣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 11700
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
贷:物资采购 10000
实际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待抵扣进项税额 1700
零售商业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也可以比照这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