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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增值税——免抵退的会计处理之二(三)

2006-5-25 9:14  【 】【打印】【我要纠错

  同时,计算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入账: 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400×(17%-15%)=8(万元)

  借:出口产品销售成本8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 000

  5.运保佣人账

  ①(平时不参与免抵退计算,年终一次性调整)

   6.应纳税额计算与应交税金的会计处理。

  本月应纳税额=〔85+(-2)+15+8.95+8-(85+10)〕15=4.95(万元)

  本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贷方余额,月末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199 5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99 500

  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为贷方余额49 500元(199 500-150 000)。 如“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余额,月末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货:应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

  7.单证收齐并向主管国税机关作退税申报。此时不作账务处理,只登记退 税申报台账。 按第二种方法,即按企业退税申报时的申报数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前两笔业务与第一种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同。 收到《免抵退税通知书》,只在办理退库时作如 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免税销售收入运保佣的会计处理与第一种方法相同。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会计处理

  应纳税额=85+(-2)+8.95+8-85-15=-0.05(万元)

  月末,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出现的贷方余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少交增值税)150 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50000

  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为0(15-15)。

  退税单证收齐后,按退税申报数进行免抵退税相应的会计处理。

  应免抵退税额=300×15%-300×70%×15%=13.5(万元)

  应退税额=0.05万元 应免抵税额=13.5-0.05=13.45(万元)

  根据以上结果,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补贴款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34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5 000

  以上会计分录涉及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通过“丁”字型账户反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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