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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增值税——免抵退的会计处理之二(四)

2006-5-25 9:14  【 】【打印】【我要纠错

  〔例2〕仍以上例有关业务为例,将上期留抵税额设为649 500万元。

  1.会计处理除“应交税金”明细科目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与上例第一种方法不一致外,其余完全相同。

  月末,应交税金的相关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99 5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99 500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450 000元(649 500-199 500)。

  可见,留抵税额中已剔除50 000元应退税。

  2.会计处理除“应交税金”明细科目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以及“应收补贴款”与上例第二种方法不一致外,其余完全相同。则当期应纳税额为-500 000万 元,应退税为135 000万元,应免抵税额为0,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365 000万元,与上例有区别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135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5 000

  月末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现的贷方余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49 5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49 500

  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余额在借方,为500 000元。此余额即为“免抵退”税计算时所用的应纳税额,未抵扣究进项税额是应纳税额剔除应退税额后的结果。也就是说留抵税额中包含应退税额。 从本例可以看出,“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即留抵税额)两种方法反映的结果在平时是不一致的。

  第一种方法是退税批准后在留抵税额中剔除,企业填列纳税申报表时,其“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为批准数,与现行纳税申报表的填表口径一致。第二种方法的留抵税额是未扣除应退税额部分的,企业填列纳税申报表时,其“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为申报数,与审批数不一致的部分在清算期末调整。

  四、免抵退税的会计调整

  (一)退免税依据差异的会计调整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以出口发票离岸价为准,如不符合此规定的,都要进行免抵退税的调整,最终归集为出口发票离岸价。由于在征税申报和退税申报时分别先按出口发票和报关单金额进行出口销售额的申报,均不考虑成交方式,两者金额差异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先要对出口发票金额和报关单金额的差异进行调整。 应调整免抵退税金=(出口报关单人民币金额-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国税机关退税申报受理部门在接到退税审批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调整通知》和审核反馈清单后,应与出口企业进行核对,并书面通知企业进行相关调整。对采用收到《免抵退税通知书》进行会计处理的企业不作任何会计调整处理;对采用按退税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的企业,按差额乘以退税率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调整处理:

  1.报关单金额大于发票金额。调减“免抵退税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2.报关单金额小于发票金额。调增“免抵退税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运保佣冲减的会计调整

  因退税审核和审批均不考虑运保佣冲减这一因素,因此在退税审批后还要对国外运保佣冲减进行调整。对国外运保佣的冲减有两种方法,第一条是冲减时不考虑不予抵扣税额冲减数,而留待年末调整;

  第二种是冲减同时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冲减数。在运保佣的处理上,两种方法都要补征已冲减部分的已退税款,第一种方法还要对不予抵扣税额进行调整。

  1.冲减时未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首先应将免税申报时多计算的不予抵扣税额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调出。同时按冲减乘以退税率的结果对“免抵税额”进行调整,收到调整通知的当期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有退税的,应先将应调整部分在应退税中扣减,应退税不够扣减的调减“应免抵税额”: 应调减不予抵扣税额=冲减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根据公上公式及计算的结果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其次,对冲减的运保佣部分按适用退税率计算调整“免抵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2.冲减时已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只调减免抵税额,不调整不予抵扣税额,调整方法与1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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