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甲公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应计算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广告费用超支2.64万元(8×3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26
递延税款 2.6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
6.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会计分录略。
8.缴纳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会计分录略。
通过上述的举例分析,可以看出,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标准是:
1.如果是因会计核算上的错误而少缴所得税,其违反了企业会计制度,应按会计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账处理: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或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2.如果企业会计核算正确,但在年终纳税申报时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导致的少缴所得税,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的规定,就不必进行账务调整。具体来讲,包括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这两种差异分别是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和时间不同,所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采用纳税影向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在时间性差异产生是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情况下,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3年)有确凿证据表明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的,才能确认为递延税款的借方,否则,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
此外,如果税务机关检查后,发现企业多缴了所得税,决定退税或者抵缴以后纳税期的税款时,此时所涉及的会计处理,现行会计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一种是参照先征后返的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此时不作会计分录;待实际收到退回的企业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即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另一种是参照会计差错更正的账务处理,先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实际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