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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一)

2006-6-1 14:20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交纳消费税的企业

  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企业生产的需要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规定应纳的消费税

  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交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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