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递延法”和“债务法”举例
例:假设某企业从1991年——1996年税前会计利润均为100万元,均没有永久性差异。企业一项固定资产原价8万元,假设无残值。如果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为8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4年,则按税法规定,8年间,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每年为1万元;而按企业会计制度处理,前4年企业就该项固定资产每年计提的折旧是2万元,后4年没有了这一项折旧。所以,在进行税收调整时,前4年每年要调增应税所得额1万元,后4年每年要调减应税所得额1万元。假设企业所得税率前2年为33%,后6年为30%.
如果采用“债务法”,该企业所复中会计处理程序如下:
(1)第1、2年
所得税费用=100×33%=33(万元)
应缴所得税=(100+1)×33%=33.33(万元)
递延税款=33.33-33=0.33(万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330 000
递延税款 3 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3 300
(2)第3年税率变动时,调整按旧税率计算的“递延税款”差额。
按旧税率计算的每年时间性差异为:
10 000×33%=3 300(元)
两年共发生时间性差异6 600元
如果按新税率计算,两年应发生的时间性差异
=(10 000×30%)×2
=6 000(元)
二者之间的差额=6 600-6 000
=600(元)
以反方向转销前两年因税率变化而发生的差异600元。
调整分录为:
借:所得税 600
贷:递延税款 600
(3)第3、4年按现行税率计算并作如下分录
计算:
所得税费用:100×30%=30(万元)
应交税金;(100+1)×30%=30.3(万元)
递延税款:30.3-30=0.3(万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300 000
递延税款 3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3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