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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两种方法(四)

2006-6-2 16:3  【 】【打印】【我要纠错

  (4)第5、6、7、8年按现行税率转销

  计算:

  所得税费用:100×30%=30(万元)

  应交税金:(100-1)×30%=29.7(万元)

  递延税款:(29.7-30)=-0.3(万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30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97 000

     递延税款                 3 000

  该企业如果采用“递延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项业务的处理程序如下:

  (1)第1、2年的计算,分录同上。

  (2)第3年不作调整按新、旧税率计算的“递延税款”差额的分录,但应按现行税率计算本年的“递延税款”并作分当,同上。

  (3)第4年按现行税率计算“递延税款”并作分录,同上。

  (4)第5、6年转销“递延税款”,对应第1、2年发生的“递延税款”,即:

  借:所得税 330 000

   贷:递延税款 3 300

  (5)第7、8年转销时则对应第3、4年发生的“递延税款”

  借:所得税 30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97 000

    递延税款 3 300

  三、对当前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法”的建议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方法是依照1994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进行的。该文件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企业,可以在“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方法中选择。

  那么,企业究竟应选择哪一种方法比较合适呢?笔者认为: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企业选择“应付税款法”要好一些。其原因有两个:第一,因为我国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与现行的所得税法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近权责发生制来确立收入和费用,较少存在时间性差异。所以在会计实务中,很少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第二,“应付税款法”相对于“纳税影响会计法”要简单,不需要设置“递延税款”科目,便于会计人员实际操作。但采用这种方法的缺点是:没有反映出时间性差异,不符合权责发生制。

  从长远的观点看,将来国家只颁布税法,各行业的财务制度的许多具体规定要放权给企业,税法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将逐步扩大,从而会出现更多的时间性差异,如果到时对时间性差异还不予以反映,则要影响企业的收益的合理性。所以,从发展的眼光看,企业应逐步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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