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组与开户银行核对账项,开户银行提供的账单中显示,2005年12月20日,企业收入有一笔2006652.72元,未发现收入方1995852.72元的记录。开户银行提供的票据贴现凭证显示,企业贴现款为2006652.72元。相反,企业负责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人员不能够提供该企业2003年12月凭证中贴现款为1995852.72元的记账依据。通过进一步收集证据证明企业负责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人员利用做账不附原始凭证和更改、调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手段,贪污了票据贴现利息。据此,审计建议企业调整有关会计账项,并进一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财务费用已经作为期间费用在上年度的利润总额中扣除,所以,本年度不能再调整“财务费用”科目,只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2006的调整分录应为:
借:其他应收款——会计×× 10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800
待收到会计××归还款项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10800
贷:其他应收款——会计×× 10800
同时,应补交因增加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企业所执行的所得税税率为33%)3564元(10800×33%),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56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564
根据企业利润分配程序,须按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净利润的5%提取公益金。应补提的法定盈余公积为723.6元[(10800-3564)×10%],应补提的公益金为361.8元[(10800-3564)×5%].
调整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85.40
贷:盈余公积——般盈余公积 723.60
——公益金 361.80
最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结转至2006年度“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凋整 6150.6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150.60
案例评价
企业通过应收票据进行赊销时,一般要进行销货、收取票据、计息、贴现、收款等活动,在此过程中要涉及到一些凭证和账簿,这些都是应收票据审计的范围。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应收票据审计时,应检查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项目的数额是否与审定数相符,是否剔除了已贴现票据。如果被审计单位是一般企业,其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报表下端补充资料的“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项目中加以反映;如果被审计单位是上市公司,其会计报表附注通常应披露贴现或用作抵押的应收票据情况和原因说明,以及持东单位欠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