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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法与债务法会计处理的比较(一)

2006-5-26 15:41  【 】【打印】【我要纠错

  一、资料:

  某公司购入并投入使用一台原值为580万元的设备,预计设备净残值为2万元。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5年,并按年数总 和法计提折旧;会计上采用的折旧年限为8年,并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所得税税率原来是33%,设备使用第三年改为30%,无其他时间性差 异事项。

  假设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该公司每年的税前利润为200万元。

  二、要求:

  分别采用递延法和债务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答案:

  第一年到第八年每年会计折旧额为:(580-2)÷8=72.25(万元);

  第一年到第八年税收折旧额分别为(计算过程略):①19 2.67万元;②154.13万元;③115.6万元;④77.07万元;⑤38.53万元;⑥0;⑦0;⑧0。

  第一年到第八年应缴所得税额分别为(计算过程略):①26.26万元;②38.98万元;③47万元;④58.55万元;⑤70.12万元;⑥81.68万元;⑦81.68万元;⑧81.68万元。

  (一)递延法:

  第一年到第四年发生时间性差异:第一年到第四年所得税费用=账面利润乘以适用税率;应缴所得税按税法规定计算;递 延税款按所得税费用与应缴所得税的差额确认。第五年到第八年转销差异影响:递延税款按时间性差异与原税率计算;应缴所得税按税法 规定计算;所得税费用由前两项因素确定。当第三年税率发生变动时,按新税率计算,但对前期(第一、第二年)递延税款不作调整。

  第一年:

  借:所得税 6(200×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6.26递延税款 39.74

  第二年:

  借:所得税 6(200×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8.98递延税款 27.02

  第三年(税率变化):

  借:所得税  60(200×3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7递延税款 13

  第四年:

  借:所得税 60(200×3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8.55

     递延税款 1.45 ;

  第五年(开始转销):

  借:所得税  58.99

    递延税款  11.13[(72.25-38.53)×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0.12;

  第六、第七年:

  借:所得税 57.84

    递延税款 23.84(72.25×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1.68

  第八年:

  借:所得税 59.28

    递延税款 22.40(39.74+27.02+13+1.45-11.13-23.84×2)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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