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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一)

2006-5-23 16:18  【 】【打印】【我要纠错

  一、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下降,或其他原因对被投资企业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进行核算。投资企业应在中止采用权益法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扣除减值准备)作为投资成本,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做为任何处理。

  转为成本法之后,当被投资企业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计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例1:甲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建立了D企业,甲企业拥有30%股份,B企业和C企业各拥有35%的股份。2002年1月1日C企业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了B企业,B企业成为D企业的母公司,甲企业失去了对D企业的影响力,因而将该投资改用成本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该项投资的账面余额是600000元,其中投资成本400000元,损益调整200000元,未提取减值准备。2002年4月26 日,D企业宣告分派2001年度现金股利,甲企业可获得现金股利6000元。

  甲企业做会计核算如下:

  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D企业   6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D企业(投资成本)   400000

           ——D企业(损益调整)   200000

  D企业宣告分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6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D企业   6000

  二、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增加,或其他原因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投资企业应在中止采用成本法,而改用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按追溯调整后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等作为初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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