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权购买日
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规定,收购股权公司计算应计被购买企业业绩以股权购买日为界限,即购买日后的经营业绩方能按持股比例计入。但购买日如何确定?目前尚无明文规定。
所谓购买日,是指股权交易双方在这一日实际发生了交易或即使未发生交易但双方已承诺将在预定的时期内进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股权从与出售方开始接洽到收购完成,一般有这样几个步骤:
第一,交易双方管理层就股权交易达成意向,签署收购意向书或草案;
第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将投资计划、收购意向书或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选择评估基准日对出卖方出售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交易双方同意转、受让股权,并就交易价格达成一致意见,签署正式收购合同或协议;
第五,上市公司就收购项目形成董事会决议,报股东大会通过,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公开披露股权交易事项;
第六,收购方支付股权交易款项;
第七,参加股权出售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股权比例、实际影响或控制股权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八,股权出售企业变更登记,重新领取营业执照。
显然,
第一步签署收购意向书或草案对交易双方尚不存在约束力,其签署日不应被确定为购买日。
第二步是收购方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其法定的批准手续,这时还没有进入交易阶段。因此,股东大会对投资计划、收购意向书或草案的批准之日不能被确定为收购日。
第三步,评估资产是为交易双方确定交易价格提供依据,评估基准日确定的资产价值并不一定是交易双方最终交易价格。评估基准日与收购日完全是两回事。
第四步,收购合同或协议的签署,意味着交易双方同时受到《经济合同法》的约束,应当按照收购合同或协议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即购买方有支付股权款的义务和取得相应股权的权利;出售方有取得股权款的权利和转出股权的义务。但收购合同或协议签署日不一定是合同或协议的生效日。有的合同规定的生效日是签署日,有的规定为股权款支付日,还有的规定为股权移交日(一般地,没有明确生效日的以签署日为准)。
从法律上说,生效日后的收购合同或协议对买卖双方自该日起的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收购合同或协议上对收购方支付股权款的数额和时间,以及对出售方办理股权移交的手续和时间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收购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生效日可以确定为购买日。
支付股权款、移交股权是买方、卖方履行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是股权交易的表现形式。买卖双方对支付股权款、移交股权都应在会计上作相应的帐务处理。如果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股权款支付日或股权移交日,则实现了法律规定的股权交易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与买卖双方实际发生的股权交易行为,与相关会计处理三者同步。这时,无论从法律上说,还是从会计基础看,合同或协议生效日应当确定为购买日。
如果合同或协议生效日是其签署日,由于这时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会计上缺乏入帐依据,因而,以合同或签署日作为购买日,虽有法律依据,但不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
第五步是收购方就上述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履行法定的手续,并尽其信息披露的责任。收购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其披露而改变。董事会决议日期、股东大会决议日期、决议披露日期不应成为收购日确定的依据。
第六步,支付股权款意味着交易行为的发生。如前所述,股权款支付日可以被确定为购买日
第七步,出售方移交股权是股权交易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如前所述,股权移交日可以被确定为购买日
最后一步,意味着股权交易的最终完成。以新营业执照登记日为收购日,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会计角度,甚至是从工商管理角度,都是最为谨慎的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股权购买日可以是股权交易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也可以是股权款支付日或股权移交日,还可以是出售股权企业新营业执照登记日
四、资产负债表日
资产负债表日指各会计年度的最后一天,即公历12月31日。笔者认为资产负债表日应指企业对外编报财务报表的截止日,对于中期报告来说是6月30日,对于年度报告来说是12月31日,对于清算或资产重组来说是其确定的基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