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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中常见的作假手法(二)

2006-6-16 16:49  【 】【打印】【我要纠错

  9.延期办理托收承付,调整当年利润

  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当产品发出,托收手续已办采取的收取价款的凭据时,应作为销售收入处理。但企业为了控制利润数额,少交税,便采取了延期托收手续,故意减少当期产品销售收入的手法。

  如:某企业合同约定,12月份发出580万元的产品,但企业为了少交税金故意延期到下一年度才开具发票,办理托收,从而减少了当年利润。并将当年实现的销售利润转移到了下年。

  10.销货退回,虚拟业务

  按财务制度规定,对销售退回不论是本年度退回,还是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均应冲减当月销售收入。但在工作中,有些企业为了不影响收入利润,但对退回的产品不入账,形成账外物,或者直接虚拟往来,不冲减产品销售收入。

  如:某企业收到上月退回的价值30万元的质次商品,企业当月本应冲减当月的产品销售收入30万元。但企业为了对当月的损益无影响,便故意将退回的产品虚挂了“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的某一子目。

  11.延期结算代销产品,经办人员获利私吞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产品,代销清单应按企业与代销单位商品的日期按时提供来作为委托单位下账的原始依据。有的委托单位经办个人私欲比较强烈,私用职权,允许代销单位延期提供代销清单的一种不法行为。

  如:某企业委托某公司代销商品,商定代销单位每月末向委托单位代销清单,以便及时进行货款结算。但代销单位为了占用代销款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串通委托单位的经办人,故意拖延提供代销清单的时间。从而使得代销单位长期占用资金100万元,委托方经办人也从中获利10000元。

  12.赊销商品转作收入,虚增存货周转率

  企业将没有产生收入的赊销产品,按现销作为当期的收入办理。以致于提高了企业的存货周转率。

  如:某企业1998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其中赊销款为2400元,存款平均成本为4000万元,存货的实际周转率为1.4 次。企业向银行提供报表,为了反映企业运作较好,将赊销款作为销售收入处理,使得企业虚增了收入,存货周转率由原来的1.4次提高到2次。

  13.销售自制半成品,直接冲减生产成本

  企业为了调整损益,将应入库后作销售的半成品,在未入库之前直接从车间发给客户,并将取得的销售收入直接冲减生产成本。

  如:企业按规定,应将加工完毕并已验收合格的半成品交付半成品库,并办理有关的入库手续。但厂部为了在作合并报表时少交税款,便将加工完毕的半所品直接从车间发往购货单位,使车间财务作账务处理时直接将产品销售收入200万金额记入银行存款,同时减少了“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200万。结果使得企业少交增值税50000元,少交城建税3500元,少交教育费附加1500.从而减少了当年利润(令成本为150万元)(2000000-1500000-50000-3500-1500=445000元),少交所得税146850元。

  14.低价出售产品,经办人员捞取回扣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在业务上允许销售人员根据情况,在给定的价格变动的幅度内上浮动。这样使得有关经办人销售价格上便有机可乘。如:某企业与购货方商谈价格中,销售人员为了自己谋利,谈妥了条件,销售人员以较低价格出售,购货方不要发票,从而销售人员从中可得好处5000元。使得企业销售收入虚减了5000元。

  15.产品“以旧换新” ,用差价计收入。

  企业采用“以旧换新”的促销方式,对新旧产品都应下账处理,对改进的旧产品应作购进处理,对发出的新产品应作销售处理,但企业却用差价计收入,使得企业少交税款。

  如:某企业生产新产品的售价100万,回收旧产品的协议价为50万元,新旧产品交换后,购货方付款50万元。企业对换回的旧产品进行加工修复后,成本变成了60万,后以售100万元售与另一企业。结果,企业将新旧差价50万元直接计入收入处理,加工后产品销售直接冲减了生产成本。结果使企业少计收入150万,少交增值税30000元,少交了城建税2100,少交了教育费附加900.从而影响了利润和所得税。

  16.凭空填制记账凭证,将收入转为损失

  企业在结账时,发现收入太大,税金过高,便凭空填制记账凭证,虚减产品销售收入,将收入转为财产损失计入当年损益。

  如:企业在月终转账时,为了调减收入,制作了一张虚假的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摘要里注明:因质量问题退回A产品80万元。财务直接红字冲减了销售收入,同时虚挂了一个“其他应付款”的往来账户。从而掩盖了收入,少交了税金。

  17.补收的销售额,直接计营业外收入

  企业因失误报价错误,使企业少收了货款后,向购货方追缴货款的金额,企业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从而来减销项税额。

  如:某企业财务失误将本应收100万的销货款的产品,只按80万收账。后经企业与购货方商谈,购货方同意补付货款,同时不要发票,只要一个内部收据则可。这样,某企业财务人员将补收的20万货款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却直接计入了“营业外收入”,从而影响了应交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的金额31,966.00(29,060+2,906=3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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