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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外资企业将自产或外购的产品作为样品邮寄到境外,这种情况在外资所得税上应当视同销售吗?
【答】 根据国税函【2005】970号文第一点,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包括各项自制和外购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均不确认收入,按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所以上述行为不属于该外资企业的内部处置资产的行为,应当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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