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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涉及损益类科目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特别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例如,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补缴和退回的所得税都属于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由于该所得税费用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就已存在,日后得到证实的事项,另外对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补缴或退回的所得税,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借记或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贷记或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对于不影响上年损益的错账,可直接调整。
3、对于上一度错账且不影响上一年度损益,但与本年度核算和税收有关的,可以根据上一年度的错漏金额影响本年度税项情况,相应调整本年度有关的账项。例如某企业会计报表结账后,经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检查,发现2007年12月多账材料成本差异30000元(借方超支),而耗用该材料的产品已完工入库,该产品2008年已售出。
这一错项虚增了2007年12月产品的生产成本,由于产品未售出,不需结转成本,未对2007年损益产生影响,但该产品于2008年售出,此时虚增的生产成本会转化为销售成本,从而影响2008年度的利润。由于该检查在报表编制后发现的,上年账已结平,
调账分录如下:
借:材料成本差异 30 000
贷:产成品 30 000
4、对不能直接按审查出的错误金额调整损益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摊。在实际工作中,最常见的是“按比例分摊法”,分摊率:审查出的错误金额/(期末材料结存成本+期末在产品结存成本+期末产成品结存成本+期末产品成本结存成本)。例如,税务机关2006年审查某企业2005年汇算清缴情况时,发现其将基建用原材料3万元记入生产成本,经核实,期末在产品15万元、产成品15万元、销售成本30万元。则按比例计算确定各部分相应的错误额,并调整各有关账户。
分摊率=3/(15+15+30)=0.05
在产品应分摊=15×0.05=0.75(万元)
产成品应分摊=15×0.05=0.75(万元)
销售成本应分摊=30×0.05=1.5(万元)
借:在建工程 35 100
贷:生产成本 7 500
产成品 7 5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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