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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条例及细则: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新条例及细则: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变化点:对于建筑业应税劳务,他最大的特点就是这种劳务总是要依附在一定的不动产之上进行的。因此,劳务发生的地点比较明确。目前,有争议的点就在于对于境内企业在境外提供的建筑业劳务是否就因为提供劳务单位是中国境内注册企业在新条例下就认定为境内劳务。
同样,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颁布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178号)明确了“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不属于境内劳务”。因此,如果按重庆的做法,建筑业劳务境内外判定原则没有变化,也就不涉及到过渡期政策执行问题。如果将境内企业到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认定为境内劳务了,则涉及过渡期政策执行的问题了。这个问题,同样希望大家能关注总局后续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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