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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条例及细则: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新条例及细则: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变化点:对于文化体育业而言,根据新条例的规定,所有境外单位或个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也劳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同时,所有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所有文化体育业劳务,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提供的,也都属于境内劳务。对于文化体育业涉及的政策过渡涉及面可能并不很广。主要是在表演、播映和其他文化业上。
对于表演,变化点在于境内单位以前到境外提供表演劳务属于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新条例实施后,这部分劳务作为境内劳务处理。但是,《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对于“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因此对于这部分表演劳务,以前是不征税,现在是免税,无影响。
对于播映,根据旧条例,国外的文化单位不来华,仅通过卫星通讯、互联网等方式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种播映劳务得,是作为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现在,根据新条例,由于接受方在中国境内,应作为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这部分必然涉及一个过渡期政策执行的问题。
对于其他文化业,主要涉及的就是境外单位或个人不来华,仅通过无线通讯、互联网等形式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讲座、培训等劳务,以前不征收营业税,现在根据新条例由于接受方在境内,需要征收营业税了。
因此,文化体育业的过渡期政策涉及的主要就是以上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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