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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认定问题

来源: 珠海国税 编辑: 2010/10/29 08:39:26  字体:

  【问题】

  我公司是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请问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满后是否要重新认定?

  【解答】

  根据财税[2009]123号和粤财法[2010]24号规定: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免税资格的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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