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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香港独资企业在江西投资成立一家100%控股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股息税率优惠国家一表,想确定我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申请优惠税收协议?请问:
1.股息和股利分红有何不同?
2.我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是不是就不能有股息产生?
3.我公司注册是有限公司,账上未分配利润可以有董事会决议明确每年分配股息吗?
4.税收协议利息条款指的是什么?
【解答】
1、股息和红利均属于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股息与红利的区别,在税法上没有明确的界定。
2、不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取得的利润分配通常不叫股息,叫红利。
3、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外资企业自行决定利润分配。企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不设股东会。公司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利润分配。
因此,对于公司账上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决议按《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分配利润。
4、税收协议利息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规定,凡协定利息条款中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予征税的,上述有关银行(机构)可在每项贷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协定待遇。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免征利息所得税手续。纳税人申请免征利息所得税时,应附报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其属于政府拥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证明及有关贷款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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