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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明确三类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 2015/01/26 09:03:09 字体:

  关于2014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4]113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宁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76号)的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2014年申请的325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免税车辆型号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照片及专用车证式样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购车单位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2014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29日

  关于2014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4]112号

  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4年427辆森林消防指挥车、252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和91辆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1.2014年森林消防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略)

  2.2014年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略)

  3.2014年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29日

  关于201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4]111号

  内蒙古、黑龙江、福建、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西、四川、贵州、西藏、陕西、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列入各省、自治区2014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146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过期失效。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1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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