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继续享税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明确,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以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通知,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通知明确,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