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发生限售股解禁转让,未缴纳的营业税何时计算滞纳金
【问题】
对2016年5月1日前发生限售股解禁转让未缴纳的营业税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滞纳金?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对2016年5月1日前发生限售股解禁转让未缴纳的营业税依法追征,自2016年9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