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现金形式支付个人劳务费,该项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
我公司属于建筑安装企业,某个人向我公司介绍业务,我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对方劳务费30万元(未超过合同确认收入的5%),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请问该项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且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从上述可以看出,贵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个人费用符合规定,且金额未超过合同确认收入的5%,所以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