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
【问题】
请问单位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第四项列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详细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