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退休人员且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
我公司聘用了退休人员作为雇员,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请问是否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贵公司是否为返聘退休人员缴纳社保不作为是否属于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如果符合上述的其他条件,则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