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
企业2017年12月份发生的费用,将于2018年1-2月份取得发票,跨年度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