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前取得的房子采用简易计税,转让时如何预缴增值税
【问题】
我公司转让营改增之前取得的房子,采用简易计税的话是向房产所在地地税局预缴增值税吗?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