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号70号文中退税比例是如何计算的
【问题】
财税「2018」70号中退税比例是怎么计算的?
【答案】
财税「2018」70号: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所以,可以享受退税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上载明的增值税,以计算方式抵扣的增值税不在退税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