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加油站在5月1日之后可否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
成品油加油站在2018年5月1日之后是否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案】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第二条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之前,加油站纳税人暂不纳入本次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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