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低于银行贷款的利息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免征增值税
【问题】
统借统还集团按低于银行贷款利息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 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小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因此统借统还集团按低于银行贷款利息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