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增值税起征点是指按期还是按次纳税的起征点
【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是指按期纳税还是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若不含税销售额在2万元至3万元之间,是否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答案】
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京财税〔2011〕2601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北京市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定标准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